的,在进行准入审查时,《准入条件》中相关项目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申报新增专用汽车产品品种时,已审查过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 新建专用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取得项目核准和备案;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企业新增专用汽车产品品种的,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企业准入按照产品品种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获得的准入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汽车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准入许可。
专用汽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专用汽车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申请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的专用汽车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说明;
(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性说明,包括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清单(专用汽车产品应当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新建企业申请准入时,第(七)项材料可暂不要求,但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所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产品技术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的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情况简述”中予以说